乔纳森​·沃尔夫 | 洛克论财产

来源:个人图书馆-hercules028 2023-07-08 09:00:11

财产与市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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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啊!”——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1页。——译者注)


【资料图】

【点击链接洛克原文:约翰·洛克 | 论财产】

洛克论财产

在上面的引文中,密尔求助于一个新的观念:应该被视为权利的利益,或者“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也许这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自由原则。例如,有法律保障我的财产权利不受你的暴力侵害,但是我没有同样的权利来使我免于经济竞争。我们确实是有很多利益不能构成权利。当我的一位有钱的姨妈把我的名字从她的遗嘱中勾除的时候,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她并没有侵犯我的权利。

要论证一个社会尽管有各种不平等却仍然是正义的,一种办法就是表明这个社会中拥有财产的个人对其财产具有道德权利。这样一种财产权理论是否能建构起来呢?

根据诺齐克的观点,一种财产权理论需要三条不同的原则:“初始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与“矫正正义”。我们已经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审视了洛克的一些观点,他在讨论财产的著作里主要处理与第一条原则相关的问题,即对于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占取的财产,他如何才能确立起一种权利?

这是一个很令人困惑的问题。每一种现在为某人所有的东西要么曾经不为任何人所有,要么最终是用某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东西做成的。这本书是用纸做成的。大多数的纸都是用木头做成的。而作为木头来源的树可能是人们有意种植的,但是这些树苗来自种子,而那些种子又来自曾经不属于任何人的树。在某个时刻,一件原本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无论是树还是种子,变成了某人的个人财产。这是怎么回事呢?一个人怎么能获得一种权利,好把他人排除在外从而不让他人使用那种东西呢?就土地而言,这个问题更为急迫。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一旦它变成了私有财产,就没有人可以在未经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它。一个人如何获得以这种方式把他人排除在外的权利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解释“初始获取正义”。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包含了讨论财产的一章,在那里,洛克用了几条论据来表明正当的初始获取是可能的。如果你是一份财产的正当所有者,你就对这份财产拥有各种权利。在洛克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你可以使用它,还可以通过出售或赠送而将它转让给别人,包括传给你的继承人。洛克的目的在于按照他那个时代(17世纪)对财产权的理解来对财产权进行大致的证成,从本质上看,那种理解与当代社会对财产权的理解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对于我们应该如何解读洛克的论证,学界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甚至洛克自己也不认为这些论证得到了清楚的表达。但毋庸置疑的是,对洛克而言,劳动在占取财产的过程中至关重要。根据对洛克文本的一种解读,我们至少可以在洛克对财产初始占有的辩护中发现四种论证。至于洛克认为自己提出了几条论证,那是另一回事。

第一种是从生存角度所做的论证。洛克认为,世界最初为人类共同拥有。那么一个人怎么能够把一件东西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来拥有呢?洛克首先依赖本书第一章讨论过的“基本的自然法”,即要尽可能多地保存人类。如果没有人能够占取任何东西,那么我们全都会死去。因此,我们必须被允许占取我们的所需以便生存下来。洛克还为这一点给出了进一步的神学辩护。人类是由上帝带到这个世界上的,如果不允许人类存活,就冒犯了上帝的理性。不过,我们对自然的占取要想成为正当的,就必须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这两个条件被称为“洛克条件”(Lockean provisos):我们一定不能占取太多,以至于我们使用不完(不浪费条件);我们必须给他人留下“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这两个条件不仅适用于从生存角度对财产权的论证,而且也适用于洛克对财产权的所有论证。

尽管从生存角度所做的论证明显是合理的,但它也有些显而易见的局限性。首先,它只证成了我们对需要消费以便维持生存之物的占取,比如水果和坚果,却不能证成对土地本身的占取。其次,它并没有说明物品究竟是如何变成私人所有的。这两个缺陷都通过洛克的第二个论证得到了弥补,这个论证出现在《政府论》下篇非常著名的讨论财产的那一章:

尽管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以及它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入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入了他自己所拥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洛克在这里是从两个前提出发的:你拥有你自己的劳动;通过对一个东西施加劳动,你就在那个东西上“掺入了你的劳动”。这样,只要还没有人可以正当地主张某个东西归他所有,那么要是你对其施加了劳动,你就可以拥有那个东西(条件是你留下了“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毫不奇怪,这个论证通常以洛克的“掺入劳动论”而为人所知。这个论证相对于前一个论证的最大优势在于,它既能证成对坚果和野莓的占取,也能证成对土地的占取。

这个论证背后的基本想法非常有吸引力。谁第一个耕作一块地,谁就应该有权利拥有它。这让我们想起了美国西进运动中的开拓者,他们在土地边界上公开宣布自己的权利主张,并开垦土地以证明他们的权利。但是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指出,这对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来说似乎太艰难了。诺齐克还指出了一个更为根本的缺陷。把你的劳动掺入土地就使得你对土地享有了权利这个说法似乎依赖于一个没有明确提出的前提:如果你拥有某种东西,然后又把它掺入其他某种当前不为任何人拥有(或者为所有人共同拥有)的东西当中,那么你就可以拥有后者。但是这个前提肯定是错的。诺齐克举了一个反例:“如果我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大海,以使其分子均匀地溶于整个大海(假设分子具有放射性,可以验证这一点),我就因此拥有大海吗?或者我只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

我们如何才能拯救“掺入劳动论”?或许我们应该认为,洛克的关键概念不是掺入而是劳动。也就是说,掺入劳动不同于掺入番茄汁,因为劳动有某种特殊之处。但其特殊性在哪里呢?这里,我们遇到了洛克的第三条论证,即“增值论”。想想能从一块未开垦的土地收获多少食物,再想想一块同样大小但经过开垦的土地又能够提供多少食物。洛克指出,那块开垦过的土地的产量或许是另一块土地的一百倍。洛克由此断言:“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换句话说,通过对土地施加劳动,一个人极大地增加了土地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劳动使得劳动者有权利占有开垦过的土地。

但是这个论证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困难。我们也许能够信服劳动使你有权利保留所增加的价值。但是土地并不是所增加的价值的一部分。在你来开垦之前土地就在那里,而且通常情况下,就算你从未开垦它,它也还是会在那里。因此,这个论证最多能证明保留生产劳动的成果是合理的。它似乎并不能赋予一个人保留所耕作的土地的权利。是否有其他论证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呢?

第四条论证也许有帮助。洛克说:

(上帝)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要是还有和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须抱怨,也不应该染指别人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就很明显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而他并无权利这样做;对于上帝给予他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耕耘的土地,他也没有权利这样做。

在这段话中,洛克希望我们考虑这样两个人,一个人占取并改善了土地(勤劳的人),另一个人则要求获得勤劳者已经耕作过的土地(好争吵的人)。如果还留有大量土地,那么好争吵的人想获得勤劳者的土地,只是因为懒惰,不愿意付出勤劳者已经付出的那种劳动。但懒惰并不是很好的理由,因此没有很好的理由抱怨勤劳者的占取。我认为,这背后其实隐含地诉诸了“应得”(desert)这个概念。如果勤劳者努力地工作了,就“应得”其劳动成果。至少,其他人谁也不能合理地要求占有该劳动成果。

可惜,这个论证和之前那些论证有一些相同的缺陷。劳动成果也许是应得的,但是无论如何土地不是应得的。也许该论证所证成的是对土地的临时权利,只要你在充分利用土地,土地就是你的,否则就不再是你的了。然而,财产权很少以这种方式被看作有条件的,当然,洛克也不这样认为。这个论证并没有证明你有权利出售你的土地,或者将土地留给你的孩子。而且,如果把劳动当作获得财产的必要条件,那些无法自立的人会很正当地感到愤愤不平。无论我们如何主张对土地施加的劳动使得一个人获得了对土地的权利这个观点很有吸引力,都很难解释为什么应该是这样,至少在洛克的理论框架中很难解释。

一个进一步且相关的问题涉及“足够多且同样好”这个条件。洛克认为,如果一个人占取土地后还留下了大量同样好的土地,那么我们就没有很好的理由反对他的占取行为。洛克的这个说法也许是对的。但是一旦土地稀缺起来,我们又该怎么看这个问题呢?洛克立场的逻辑似乎认为,这时财产权就应该终止了。但是洛克当然没有这样说过。也许他的观点是,只要人们在其他人的土地上工作能够比在自然状态下生活得更好,他们就没有正当的理由抱怨别人的财产权。在“证明”劳动和财产权带来的利益时,洛克声称,在美洲(那里的土地很少是通过劳动改良了的),一片广大且肥沃领地的统治者,“在衣食和住宿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临时工”。

然而,除非“足够多且同样好”这个条件符合字面意思(也就是确实留下了足够多且同样好的土地供他人占取),否则,洛克对财产权所做辩护的说服力就要弱得多。因为如果土地是稀缺的,它就会被最初用劳动来宣告其权利主张的人所占取。晚一代出生的那些人由于无法找到自己的土地,就会抱怨说,相对于那些继承了土地的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倒不是因为他们喜欢争吵,而是因为他们会觉得自己被剥夺了某种东西,因为那种东西已经给了别人。如果我们之间唯一的差异在于你的祖先勤劳而我的祖先懒惰,那么为什么你有土地而我没有?如何答复这个问题呢?

确实,要为财产权辩护,这个问题需要答复,或者需要一个新的论证。毕竟,地球上几乎所有的陆地现在都已经被主张为个人、公司或国家所有。因此,要么这些持有是不合法的,要么必须有获得财产的正当方式。然而事实上,我们从洛克的前提出发,在改进洛克的论证方面,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很容易看到为什么还没有取得进展。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在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占取一项财产之前,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一旦它变成了个人的财产,非所有者的这种自由就被取消了。其他人只有得到所有者的允许才能使用它。我要对一块土地或其他东西做什么才能够产生这样重大的影响呢?为什么我对一个东西所做的事情会推翻你之前使用它的自由呢?很难找到答案,因此也很难找到一条令人满意的获取正义的原则。或许根本不可能找到。

这是否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就是盗窃呢(根据蒲鲁东的著名说法)?这个结论过于简单化。一个更温和的回答是认为,我们一开始所确立的那个计划就有问题。也就是说,把获取正义问题作为分配正义理论中一个可以分离出来的要素来关注也许就是不对的。或许我们可以为之辩护的是这样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它早已把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作为一个要素包括进去了。这样,我们或许就能够把私有财产作为一种正义理论的内在组成部分来证成,而无须过于担忧财产最初是如何从自然中取得的这个问题。这恰恰是许多自由市场的辩护者试图做的。

本文来源:《政治哲学导论》/乔纳森·沃尔夫著,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吉林出版社,2009.08。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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